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李山保 被告 李明珠
4號2樓 李泳瑩 李彩鳳 張李霞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24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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