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林雪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單慧娟 於民國101年3月7日與被告在本院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之前揭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影本、調解結果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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