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
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6月9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經查,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