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4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4,86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