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己○○
      庚○○
      丙○○
      壬○○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上二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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