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