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小字第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玉小字第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5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
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應自民國(下同)9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14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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