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兼訴訟代理 楊君明 人被告 陳姵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君明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雅虎奇摩網站之部落格,以道歉啟事為標題,刊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百零二年度易字第五九○號刑事判決之主文、事實及附表一之內容三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高雄市○○區○○路○○○巷○號及12號之微風京品社區大樓住戶,原告楊君明為原告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翔公司)高雄營運處總經理,威翔公司自97年8月間至101年5月間負責微風京品社區大樓之保全工作;被告自101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間某日止,在其高雄市○○區○○路○○○巷○號8樓之2住處,利用網際網路以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設名為「高雄微風京品大廈」之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TOpCjk2eGRmuL3Qr62Gtz7zzSiT,發表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之內容,所為妨害原告名譽,並減損威翔公司之營業收益、損失及商譽,應賠償威翔公司新台幣(下同)500,000元、賠償楊君明200,00
0元,並刊登道歉啟事。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威翔公司500,000元及自10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分別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㈡被告應給付楊君明200,000元及自10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分別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頭刊登道歉啟事三天(卷第48頁書狀、第66頁筆錄)。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以前到場及提出書狀以:被告不否認有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內容(卷第32頁),惟被告所言係就可受公評及與大樓住戶權益息息相關者予以發表,並對楊君明所為為適當之評論,非漫無目的之謾罵,涉及住戶人身自由、住戶自決權之展現;且被告多是針對事務性予以評價,且與大樓住戶各項安全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並無妨害名譽之故意,所為未構成侵權行為。另所發表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內容與威翔公司無關,所稱營業損失亦與本案無關連,威翔公司稱名譽受損及受有營業利益損失無理由;另請求登報道歉亦非適當處分;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為高雄市○○區○○路○○○巷○號及12號之微風京品社
區大樓住戶,楊君明為威翔公司高雄營運處總經理,威翔公司自97年8月間至101年5月間負責微風京品社區大樓之保全工作。
㈡被告自101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間某日止,在其高雄
市○○區○○路○○○巷○號8樓之2住處,利用網際網路以其向雅虎奇摩網站所申設,名為「高雄微風京品大廈」之部落格,發表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之內容,上開部落格之內容,不特定人均可上網點閱瀏覽(102年易字第590號刑事卷二第16頁103年4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8頁)。
㈢被告因上開散布文字誹謗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
易科罰金),並經二審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102年易字第590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95號刑事判決可證(卷第102-114頁)。
本件爭點:
㈠被告發表於上開部落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㈡原告2人之主張如有理由時,各自請求賠償之數額是否合理
。威翔公司主張受有營業收益、損失及商譽減損之損害,有無理由。又請求登報道歉是否為適當方式。
五、被告發表於上開部落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但須有第三人知悉而言。另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為微風京品社區大樓住戶,因威翔公司自97年8月至
101年5月間止負責微風京品社區大樓保全工作,而楊君明則為威翔公司高雄營運處總經理,被告因故對威翔公司及楊君明不滿,而自101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間某日止,於其高雄市○○區○○路○○○巷○號8樓之2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在被告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設名為「高雄微風京品大廈」之部落格,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95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上開言論係刊登於網際網路平台,且未設定閱覽權限,為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自由閱覽、共見共聞,應堪認定,被告所為既足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則依上開說明,不論閱覽人數多寡,應認已合於不法侵害名譽之要件。
㈢又被告在網路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明確指摘楊
君明與微風京品大樓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俊明 恐嚇、修理住戶,將該大樓住戶視為監獄囚犯,行事作風如同幫派,並在特定樓別地下室B1安全門加設斷電按鈕,意欲害人、防堵住戶找來之媒體或外援進入社區;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則指楊君明主導住戶大會,阻止被告發言,並以票被做掉之文字暗指楊君明、楊俊明等人以不當甚至違法手段使被告無法當選管理委員;附表編號3、4、5所示內容則均明確指摘威翔公司所屬高階主管,包含總經理楊君明、主任 陳飛境 等人,監聽住戶、攻擊被告使用之電腦網路、竊取社區物品,其所述內容已明確指摘楊君明等人涉犯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竊盜等犯罪行為;附表編號6所示內容係指摘威翔公司派人設置不明陷阱,以影響消防車等進入微風京品大樓社區內;被告所述確實足使人誤認威翔公司所屬人員有影響或妨害社區公共安全之行為;而威翔公司為保全公司、楊君明為該公司總經理,主要業務均在維護大樓安全,並在契約約定範圍為訂約之大樓公共事務提供服務,被告所述如附表所示文字,依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足使一般人對於威翔公司及其所屬人員,包含總經理楊君明在內之人產生負面評價判斷,懷疑其等是否利用擔任大樓保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侵害住戶權利、操控社區事務運作;是被告所述上開事項足以損害威翔公司及楊君明之名譽,應堪認定。
㈣被告雖辯稱大樓管理事務本包括住戶財產、生命安全、隱私
人格權之保護,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曾於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遭架離,及發生輪胎刺破情形,因而對大樓管理事務有所質疑並表達意見,非惡意詆毀,被告所提係為提出討論及意見、或提出質疑,所有均屬對大樓住戶權益提出關心瞭解,並非惡意,且應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並無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賠償並無理由等語;惟所謂言論自由,雖因各人價值觀不同,對事物有不同看法及評價,然仍應遵循法律及就事論事之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雖可為負面評價,但並非可隨意為情緒性謾罵,否則,即喪失評論之適當性;對於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雖有一定之容忍程度,然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被告所為如附表言論係情緒性之陳述,有恣意辱罵原告之意,超過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期待,難認其評論合理而適當,被告所為辯解,應無足採。
㈤綜上,足認被告所為足以損害威翔公司及楊君明之名譽,已構成侵權行為。
六、原告2人之主張如有理由時,各自請求賠償之數額是否合理。威翔公司主張受有營業利益、損失及商譽減損之損害,有無理由。又請求登報道歉是否為適當方式。
㈠另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威翔公司雖主張因被告之上開所述而受有營業利益、損失及
商譽減損之損害,惟僅陳稱有威翔公司所服務之大樓於契約期滿後並無重大缺失之情形而不予續約,然各區分大樓就保全服務維護管理之選定,各有不同規約及各不同大樓本身可能之原因,原告並未能提出各該大樓與原告終止合約係因受到被告如附表所為陳述之影嚮所致,或提出原決定交由原告服務之大樓,因受被告陳述之影嚮而決定不交由原告服務,原告亦自陳無法證明(卷第68頁),是威翔公司就因此商譽受損或減損、營業利益或營業損失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且,原告自 陳本 事件未曾經由媒體報導,未上過新聞版面,被告雖曾找新聞媒體訪問,但在電視播出之畫面並未指明原告或那一棟大樓,只有講高雄的某一大樓,連人都完全沒有照出來,應該是完全看不出跟原告有關(卷第67頁筆錄),而威翔公司陳稱全省僱用之保全人員減少,亦未提出證明,況縱有僱用人員減少之情形,亦可能有多項因素存在,威翔公司既未能證明係被告之侵權行為而造成營業利益、損失及商譽減損之損害,威翔公司請求賠償損害50萬元部分即無理由。
㈢被告在上開網路平台發表如附表所示之陳述,侵害楊君明名
譽已如上述,楊君明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正當,審酌楊君明為40年次,大學畢業,自陳為威翔公司南區總經理且為出資股東之一(左營分局偵查卷、本院卷第69頁);被告為45年次,大學畢業,目前無業,並罹有憂鬱症(刑事一審卷第175頁,診斷證明書)等情,本院認楊君明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另楊君明雖請求自損害發生末日之101年
5月30日起算利息,惟楊君明之損害賠償為未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楊君明僅得請求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
102年4月20日起(繕本於102年4月19日送達,附民卷第
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亦無理由。
㈣惟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乃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
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以維護被害人名譽並保障其人格權;而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名譽權遭受損害者,固可依前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該回復名譽之方式,應予被害人名譽受損之情形彼此相當,易言之,兩者必須成相當之比例,始得認為係適當之處分,是該回復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審判法院應予斟酌認定而為裁判。
㈤被告係自101年2月至5月間止,將如附表所示言論刊載在
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設名為「高雄微風京品大廈」之部落格網路平台,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等情業經刑事判決所認定,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卷第68頁筆錄),應堪認為真實;原告雖主張現仍在網路平台未撤下及另刊登於YOUTUBE網站,惟未提出現仍持續刊登之證明,且被告於附民事件審理中亦陳稱文章均已刪除(附民卷第34頁),原告此部分主張即無理由;是本院認以相同載體方式刊登如刑事判決主文、事實及附表一之內容應足以除去侵害並使原先瀏覽系爭網路平台並閱讀之人得知被告所為屬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有回復原告名譽權之作用,應認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方法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
㈥又原告請求刊登四大報報頭道歉部分,因被告係以網路方式
傳播,對於原告名譽之損害應限於在網路平台瀏覽文章之人,無須以相較於該網路平台瀏覽量更高發行量之報紙加以澄清,方得回復原告之名譽,況本院刑事判決書判決後亦公布於網際網路上,任何人均得上網連結觀覽或引用轉貼至特定網路空間內,則本院判決內容即已達到於社會上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本院因認命被告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報紙報頭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不符合比例原則,且不適當,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名譽部分,核非必要,應予駁回。
㈦再者,原告迭經刑事審理及本院審理時,歷次經法院以書面
或當庭闡明請原告補正擬刊登道歉啟事之內容(102附民第
214號30、34頁筆錄;本院卷第19頁、第37頁函文;卷第57、58頁補正通知及送達證書;卷第67頁筆錄),惟原告迄本院審結均未補正應刊登之內容,本院爰依職權認定被告應刊登於網站之內容以本院刑事判決之主文、事實及附表,作為回復原告名譽權之方法。
七、綜上所述,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上網連結並觀覽之網路平台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致原告名譽受有損害,楊君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威翔公司公司請求營業收益、損失及商譽減損之損害則無理由;原告二人請求回復名譽亦有理由,惟回復名譽之方法僅與其受侵害之相同方式回復為適當且必要。從而,原告楊君明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自10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在網路平台刊登如主文所示之道歉啟事,於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2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不再逐一贅述,附此敘明。
九、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被告就原告金錢請求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予假執行,於原告勝訴範圍內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判決主文第二項非屬財產權訴訟,性質上不宜假執行,及原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十、又本件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並無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告亦未支出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網路發表之文字內容│備註│├──┼───────────────────────────┼─────┤│1│您當這裡是微風京品監獄!你們的作法!住戶被您們恐嚇,不││││敢說話,並暗中X修理人,好像幫派!楊君明與楊俊明,是海││││空退休軍人,難道!你們是青幫嗎?住戶說您們太可怕了!!││││!要小市民如何自救&自保??│││├───────────────────────────┼─────┤││您當這裡是微風京品監獄!你們的作法!住戶被您們恐嚇,不││││敢說話,並暗中X修理人,好像幫派!楊君明與楊俊明,是海││││空退休軍人,難道!你們是青幫嗎?你們要京城在A12、13、││││15棟、D1、2、3棟、D5、6、7棟,在地下室B1安全門加設││││斷電按鈕,您是準備害人嗎?還是怕住戶找媒體,以便防堵媒││││體,或住戶其他人的外援...││├──┼───────────────────────────┼─────┤│2│101/05/20日,開住戶所有權大會,威翔楊君明不該主導會議││││,然後濫權不讓我再度發言!並動用京城四季的保全從我後面││││抱住,〝架我〞離開會議現場...(略)這次選舉委員會,我││││們這棟大樓,我的票數被楊君明總經理做掉了!我以前是幫人││││抬轎的人,騙人的把戲!只能騙自己,騙不了別人。││├──┼───────────────────────────┼─────┤│3│白色恐怖!微風京品大廈!室內對講機隨時可以變成竊聽器!││││陳飛境主任把住戶當猴子耍!告訴我們您家裡對講機壞了!其││││實沒壞!是他們動手腳,我找機電 嘉瑋 修好了。我在測試對講││││機,他不知情!我們是社區住戶,他一個人住,我要他把電視││││機聲音打開,然後鎖上大門,再讓他來我家...我拿出照相機││││攝影,開始用我家對講機,打到他的住家,首先撥號,就敢緊││││將相機貼近聽筒,螢幕是黑色,但可以聽到對方家裡電視機的││││聲音。惡勢力保全公司高階主管,利用這個對講機,監聽部分││││住戶,成了他們最好的竊聽器!白色恐怖!室內對講機隨時可││││以變成竊聽器!│││├───────────────────────────┼─────┤││A15棟住戶被整情況!威翔保全公司高階主管對我,在對講機││││動手腳竊聽,威翔陳飛境主任說:社區對講機大都壞了,是京││││城建設的問題,要叫京城維修,我被耍了幾次,才恍然大悟被││││當猴子耍,對講機根本沒問題,是他們動手腳,管理中心打來││││,對講機有鈴聲一聲,我還沒接,卻開起通話,為了掌控住戶││││!不擇手段監聽我家客廳動態,故我拍攝了下列影片,是真實││││!白色恐怖!室內對講機隨時可以變成竊聽器!││├──┼───────────────────────────┼─────┤│4│我的室內電話,你們也監聽,你們也每天攻擊我的電腦,IP來││││自203.153.41.26,由光纖12M變成1M,對我的網路攻擊!│││├───────────────────────────┼─────┤││我的室內電話,你們也監聽,你們也每天攻擊我的電腦,IP來││││自203.153.41.26,由光纖12M變成1M,每晚凌晨有七個人,││││對我的電腦網路攻擊!現在我的電腦老是當機!你們聽老總的││││話,已經犯法還不知!││├──┼───────────────────────────┼─────┤│5│微風京品楊俊明是海軍通訊科,威翔保全總經理楊君明,都會││││叫空的大卡車放整晚,隔天大卡車上,裝了少許不明物件帶走││││。晚上等待....(附圖片一張)好幾回隔天大卡車上,裝了少││││許不明物件帶走。?││├──┼───────────────────────────┼─────┤│6│(附圖片一張)夜晚進入社區,小心地上升起,突出的黃色陷││││阱!--可看影片!www.youtube.com│││├───────────────────────────┼─────┤││微風京品夜晚,進入社區,小心地上升起,突出的黃色陷阱!││││威翔保全做了暗樁,必要時會升起來影響消防車、計程車、抓││││鬼大隊近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