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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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原   告  王月珍
原   告  王淮萱
原   告  丘信月
原   告  陳金枣
原   告  高玉燕
原   告  黃敦洲
原   告  黃敦厚
原   告  余秋緞
原   告  郭秀銀
原   告  盧紀麗珠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
被   告  盧萬龍
被   告  盧曉卉
被   告  盧宜蘋
被   告  盧語喬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姓名「 陳金棗 」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陳金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陳金枣」姓名記載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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