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4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陳頤璇
被 告 林秉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3年度北小字第1955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