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江建德
陳國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7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 官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