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原告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告虎山營造有限公司
聯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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