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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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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