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楊欣穎 被告 張玄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