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人 陳俊安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659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前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530號民事裁定,供擔保准為假扣押在案。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