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李佳融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黃淨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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