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凌進源律師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呂憲雄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淑貞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