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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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F0~T32┌─────────────────────────────────────────────────────────────┐│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第一商業銀行三│000000000│貳萬肆仟陸佰伍拾│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SA000九六五││││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民分行│八六│元││五││││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