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丙○○律師 張名賢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丁○○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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