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林明緒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明緒,係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員,因非律師不孰悉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且對本件事實亦非知之甚詳,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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