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相對人 王文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文明於㈠民國102年10月7日;㈡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㈠新台幣(下同)5,760,000元;㈡2,0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㈠民國132年10月6日;㈡民國133年11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黃寶惠 為一般保證人於㈠民國102年10月8日;㈡民國103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㈠4,600,000元、200,000元、㈡2,000,000元,王文明即漁翁商行邀同第三人黃寶惠為連帶保證人於㈢民國104年2月12日;㈣民國105年1月22日;㈤民國105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㈢1,530,000元、㈣1,530,000元、㈤1,0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㈠民國117年10月8日;㈡民國113年11月26日;㈢民國107年2月16日;㈣民國108年1月26日;㈤民國108年11月11日,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11月8日;㈡民國105年11月8日;㈢民國105年10月16日;㈣民國
105年10月26日;㈤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規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使用分區│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楠梓│和平│五│263│(空白)│5969│15/10000│├─┴──┴──┴──┴──┴──┴────┴────┴─────────┤│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合計│用途及面積││├─┼──┼──────┼──────┼──────┼─────┼────┤│1│3315│和平段五小段│鋼筋混凝土造│1層:40.48│陽台:│全部││││263地號│23層樓房│2層:54.88│11.52││││├──────┤│騎樓:14.4││││││德民路416號││合計:109.76│││├─┴──┴──────┴──────┴──────┴─────┴────┤│共有部分:和平段五小段3328建號,面積:2270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1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