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仁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一百零六年度審訴字第三八四號案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將106年度審訴字第384號案件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