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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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陳益昭 被告一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應有部分3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38,000元【計算式:面積417㎡×公告土地現值42,000元/㎡×權利範圍1/3=5,838,000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387,880元,茲以原告先、備位請求互相應為選擇,依前揭規定,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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