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玉珍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02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中,關於1、⑴第一期及3、清償總金額計算式中,清償金額為61,87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4,871元。貳、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第⑴期部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53,77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11,099,合計應更正為64,871。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