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堂選任辯護人林于椿律師
陳德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文堂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文堂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101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2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