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王慧玲 被告高雄市臨水宮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之地上物拆除,依原告民國102年6月7日具狀陳報該地上物占用面積依序為4平方公尺、0.5平方公尺、0.5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4,400元【計算式:(4㎡×146,600元/㎡)+(0.5㎡×118,000元/㎡)+(0.5㎡×118,000元/㎡)=70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