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35號抗告人 稅承國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陳誌泓 律師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105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郭顏毓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