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95號

原告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學宏

被告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4,975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9,3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認諾(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第5、6行),是依上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發票人

1

734,336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28,372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1,672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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