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啓文 等3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雲林縣斗六市十三段270、271、273、275、277、280、282、283、523、524、526、527、528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黃○○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