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3號
抗告人 吳淑鈴
即被告
相對人 陳榛汝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黃君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月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3號
抗告人 吳淑鈴
即被告
相對人 陳榛汝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黃君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