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3號

抗告人 吳淑鈴

即被告

相對人 陳榛汝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黃君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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