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58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消費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58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5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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