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58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消費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58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5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