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

原告樸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采玲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王博正 律師

被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王瑞雲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庭安

訴訟代理人 林玉麟

陳金同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法官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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