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75號
原   告  羅彬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彩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
約)法律關係,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以被告受有不當得利、
及違反系爭租賃契約為由,分別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
249,000元、108萬元,本件原告上開主張各別,依上揭法條規定
,本件應以原告所主張之二項標的金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329,000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167元,扣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65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
之第一審裁判費11,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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