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宸均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宸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郭宸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予以釋放,而該被告現已逃匿行蹤不明。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有通知被告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函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未依期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接受執行,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