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聖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聖富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馮聖富因竊盜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99年度簡字第2738、2756號各1罪、99年度審簡字第4262號1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茲令審酌受刑人本次定刑
3案中有2案係屬竊盜案件,且該2案犯罪時點相隔近半年,另
1案則係搶奪案件,暨本案相關判決所引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報告中載明「被告欠缺法律相關知識,可預期再犯之可能性高,建議給予適當懲罰…令被告有所警惕」等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