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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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蔡登燦 法定代理人 許麗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佳震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林忨鋕 被告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林惟仁 被告佳冠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邱羣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