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蔡登燦 法定代理人 許麗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 林惟仁
葉永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惟仁、葉永發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就此部分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