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章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益章因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凌晨3時21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前,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檢,其不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員警對之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拒絕接受檢測,基於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對值勤員警 陳佳祺 、 蔡宇嚨 辱罵「幹你娘雞巴」等語而侮辱之,復施強暴力以飲料保特瓶敲擊巡邏車,經員警以現行犯逮捕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1年7月30日繫屬本院之事實,有起訴書、本院收狀戳上之日期可憑,惟被告業於繫屬本院前之同年6月21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影本1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