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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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0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吳森池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0月11日起至141年10月11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吳森池於96年
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4,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2月14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98年8月14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721,391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移轉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以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潭底│潭底│190│建│125.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騎│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樓│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453│嘉義縣大│嘉義縣大│店舖、住│58.4│79.7│79.7│17.5│8.06│││24││││全部│││││林鎮平林│林鎮潭底│宅RC(磚│6│1│1│0││││3.│││││││││里蘭洲街│段潭底小│造材料)││││││││44│││││││││47號│段190地│造3層樓││││││││││││││││││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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