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原告 安昱儒
被告 陸俊利 (歿)
兼法定代理 陸振富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俊利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陸俊利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應補正陸俊利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
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