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與不應減刑之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編號一、三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編號一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
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私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銀元│併科罰金新臺幣10││││300元折算1日│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95年1月12日、95│91年5月15日│94年底起至95年5││犯罪日期│年1月13日││月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臺北地檢92年度少│板橋地檢95年度毒│││字第11446號│連偵字第5號│偵字第782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3445│94年度上訴字第86│95年度訴字第129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5年8月31日│94年11月10日│95年9月22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3445│95年度台上字第│95年度訴字第1291││判決││號│813號│號││├────┼────────┼────────┼────────┤││判決│95年9月26日│95年2月16日│95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94年1月26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前之槍砲彈藥│第10條第1項││││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第3條│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項第4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4月,如││期間或罰金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以銀元300元折算││300元折算1日│││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