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3日上午5時3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扣除公權力拘束期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69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5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以上訴逾期駁回)。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