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0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一三號),於被告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與指印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九時五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前,因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為警查獲(所涉公共危險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其因無照駕駛並為逃避刑責,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冒用友人「乙○○」之年籍資料,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為「乙○○」名義之簽名與按捺指印,而偽造署押;其中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舉發通知單收受通知者欄、偵辦刑案權利告知書與逮捕通知書上偽造署押後,即已完成該等私文書之偽造,並於偽造上述私文書後將之交還警察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乙○○及偵查犯罪機關文書製作、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為警發覺其身上另攜有本人名義之舉發通知單,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
,核與證人乙○○之供述合致,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刑紋字第○九六○○五九六九七號鑑驗書乙份可資佐憑,堪信其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㈡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舉發通知單收受通知
者欄、偵辦刑案權利告知書與逮捕通知書等文件上偽造乙○○之署押,依其內容均足以表示其係以「乙○○」名義出證明已收受舉發通知單、警察已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收受逮捕通知之內容等用意,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雖該等私文書之格式係警察機關事先印製,然此不過為便利之措施,被告明知其內容,自可決定是否簽署,既仍執意冒名應訊而在其上偽造署押,該等事先印就之內容即為被告採為自己之一定意思表示而為私文書,而其決意偽造並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無端受累之乙○○,及偵查犯罪機關文書製作、犯罪偵查之正確性。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多次在上開文件上偽造「乙○○」之署名並按捺指印,其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均係基於同一冒名應訊之目的,而為接續之行為,應為接續犯而僅成立單純一罪;又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科。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如附表編號八至十一所示犯行,惟此與其他經起訴論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為審判㈡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其因意圖隱蔽自己而造成乙○
○無端受累及名譽上可能受有之損害,並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偵查,動機可訾,惡性匪淺,惟於偵審中均能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本件犯罪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就所受宣示之有期徒刑減其刑期二分之一。至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應依原宣示之折算標準而無庸另定,併此敘明。
㈢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併為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號│偽造署押之所在│偽造之署押│├──┼───────┼───────────────┤│一│舉發通知單收受│「乙○○」之簽名乙枚│││通知者欄││├──┼───────┼───────────────┤│二│舉發通知單收受│「乙○○」之簽名乙枚│││通知者欄││├──┼───────┼───────────────┤│三│警詢筆錄│「乙○○」之簽名九枚與指印十二││││枚│├──┼───────┼───────────────┤│四│逮捕通知書│「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五│偵辦刑案權利告│「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知書││├──┼───────┼───────────────┤│六│道路交通事故調│「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查報告表││├──┼───────┼───────────────┤│七│道路交通事故現│「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場圖││├──┼───────┼───────────────┤│八│酒精測定紀錄表│「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九│酒精測定紀錄表│「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十│酒精測定紀錄表│「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十一│生理平衡檢測表│「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十二│口卡片│「乙○○」之簽名二枚與指印二枚│├──┼───────┼───────────────┤│十三│口卡片│「乙○○」之簽名乙枚與指印乙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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