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恐嚇取財罪│詐欺取財罪│連續攜帶兇器強盜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月│││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犯罪日期│91年1月5日│91年2月中旬│91年8月3日、同年8月13│91年8月13日│││││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1年度偵字第6292號、第│91年度偵字第6292號、第│91年度偵字第15104號│91年度偵字第15104號││││7582號│758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1年度易字第1807號│91年度易字第1807號│91年度訴字第1834號│91年度訴字第1834號││├───┼───────────┼───────────┼───────────┼───────────┤││判決日│91年10月17日│91年10月17日│91年12月16日│91年12月16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1年度易字第1807號│91年度易字第1807號│91年度訴字第1834號│91年度訴字第1834號││├───┼───────────┼───────────┼───────────┼───────────┤││確定日│91年11月25日│91年11月25日│92年1月27日│92年1月27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不得減刑│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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