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自民國94年2、3月間至同年9月16日止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184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