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49號聲明人乙○○
段12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
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聲明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請說明與被繼承人甲○○○究係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之關係(如為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原無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可言),並提出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甲○○○間有何親屬關係之所有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