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621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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