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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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請人 胡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⒈
88ND00000000
1
1000
⒉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