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 李淑惠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
被告 何定一
兼
法定代理人 何澤榕
白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郭思妤
法官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