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08號
上訴人 詹秋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之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上訴狀內當事人欄格式(原告及被告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亦有欠缺,請併為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怡芳